兄妹不和,哥哥负责篆刻父亲墓碑时,未篆刻妹妹名字
原告和被告系亲兄妹,但心存隔阂,素不和睦。父亲贺某去逝后,在朝阳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贺乙、贺甲、贺某一、贺某二、贺某三等召开家庭会议,协商处理遗产。每人从继承的财产中拿出1600元人民币,共8000元用于为父亲立碑。但被告拿着这笔钱,没有重新为父亲立碑,后来在朝阳社区干部的督促下,被告答应于2011年惊蛰后清明节前为父亲重新立碑。但被告仍然没有重新立碑。被告于2009年为父亲立的墓碑上,故意漏刻原告的名字。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害原告的祭奠权,重新为父亲立碑,按照长幼顺序将原告的姓名篆刻在父亲的墓碑上;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哥哥行为构成侵权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墓碑不仅是逝者安葬地的标志,也是承载亲属袁思的纪念物,墓碑的署名体现着署名者与逝者特定的身份关系。本案中,原告贺甲与逝者贺某(源)系父女关系、与被告贺乙系亲兄妹关系,原、被告应平等享有对逝去长辈尽孝和悼念的权利。现被告贺乙在负责篆刻父亲的墓碑时,未将原告贺甲的名字篆刻上去,侵害了原告贺甲对逝去的父亲的尽孝和悼念的权利。故,原告贺甲要求被告贺乙将原告的姓名篆刻在父亲贺某(源)的墓碑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应予以支持。鉴于贺某(源)的墓碑上贺乙四兄弟未刻姓、只刻名,并考虑墓碑的整体美观,将原告贺甲的名字即“秀云”按照长幼顺序篆刻在父亲贺某(源)的墓碑上即可。因贺某(源)的墓碑留存的空隙宽度能够将原告贺甲的名字刻上去,重新立碑已无必要。故,原告贺甲要求被告贺乙为父亲重新立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认为:祭奠权基于近亲属的身份关系产生,是死者近亲属的精神利益。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公民的祭奠权作出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可以理解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人格利益”。
以上是关于“当事人篆刻墓碑时遗漏其他亲人名字,是否构成侵权?能否诉请精神损害赔偿?”等问题的分析。如果你还不清楚的话不妨问问专业的律师,也可以请律师帮您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