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商利用手机发送免费短信
原告使用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移动)的全球通手机号码,自2009年2月起,原告的手机不断收到被告数据部信息群发中介平台(发送号码如:1065866688, 1065866601, 1065810396)发来的短信息及彩信,自2009年2月至2011年10月14日期间,收到被告的骚扰信息多达500条,虽然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停止骚扰行为,但是一直未能解决此问题。原告于2011年7月委托律师就此事发函给被告,要求被告彻底解决此事,但至起诉前仍有持续的骚扰行为。原告认为,被告长时间、持续性、大量地发骚扰信息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严重干扰自己的生活及工作,给自己的生活安宁及工作通讯带来极大的不便,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判令被告停止信息骚扰的侵权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9 800元;(3)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构成民事侵权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广东移动通过免费短信发送信息给原告的行为是否构成民事侵权?原告作为消费者,有拒绝和接受服务的权利,经营者不得强制消费者接受其服务,即使是免费的项目亦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强行赠送。当然,广东移动作为通讯运营商,可以向手机用户发送信息,但其发送信息的次数不得过多,以不干扰手机用户的正常生活为限。
就本案具体而言,被告广东移动就此长时间、多数量、不间断向原告发送信息,且在原告已多次向被告表示生活受干扰,要求停止发送此类信息的情况下,仍未停止此时,被告已违背原告的自主意愿,客观上是一种强制向原告手机发送信息,强制原告接受信息的行为。此行为违反了民法平等、自愿原则和宪法赋予的公民通讯自由权,因此,被告具有明显的过错和违法性,侵害了原告不接受该信息的自主选择权及生活安宁权。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部分,所谓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使被侵害人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的人格利益、身份权利等遭受侵害时,赔偿义务人依法应承担的向赔偿权利人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制度。就本案具体而言,被告广东移动已停止了侵权行为,就信息发送的时间、内容、次数等综合因素考虑,未给原告的生活、工作造成严重后果。因此,鉴于被告已停止信息发送的侵权行为,原告再请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9 800元,其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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