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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明知其所购买的食品不符合标准,能否要求十倍赔偿?

此文章帮助了329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消费者明知其所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012年5月1日,原告孙银山在被告欧尚超市江宁店直接从货架上取下其数日前即发现临近保质期的“玉兔牌”香肠15包,其中价值558.6元的14包香肠已过保质期。原告孙银山到收银台结账后,又径直到服务台进行索赔。因协商未果,原告孙银山以诉称理由为由诉至本院,要求欧尚超市江宁店支付售价十倍的赔偿金5586元。

食品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仍应十倍赔偿

(1)关于原告孙银山是否属于消费者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是相对于销售者和生产者的概念。只要具有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行为,并且不是用于生产销售的,就应当认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即属于消费者。本案中,原告孙银山实施了购买商品的行为,被告欧尚超市江宁店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购买商品是用于生产销售,并且原告孙银山因购买到过期食品而要求索赔,属于行使法定权利。因此被告欧尚超市江宁店认为原告孙银山不是消费者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2)关于被告欧尚超市江宁店的责任承担问题。《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当销售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时,消费者可以同时主张赔偿损失和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也可以只主张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本案中,原告孙银山仅要求欧尚超市江宁店支付售价十倍的赔偿金,属于当事人自行处分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辩称原告的购买目的是谋取不当利益,因前述法律规定原告有权获得售价十倍的赔偿金,原告因该赔偿获得的利益属于法律应当保护的利益,且法律并未对消费者的主观动机作出限制性规定,故对被告的该主张不予支持。

律师认为:消费者是相对于销售者和生产者的概念。只要具有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行为,并且不是用于生产销售的,就应当认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即属于消费者。消费者发现销售者出售的食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过期食品而主张价款十倍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上是关于“消费者明知其所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否要求十倍赔偿?”等问题的分析。如果你还不清楚的话不妨问问专业的律师,也可以请律师帮您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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