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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借贷的变通方式,如何规避法律风险?

此文章帮助了314人  作者:廊坊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企业间借贷的变通方式

1、改变法律上的借贷主体

除法律限制的几种情形外,企业和公民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依法受法律保护。所以可以个人为中介,将拟进行借贷的企业连接起来,从而实现企业之间资金融 通的目的。出借方先将资金借给个人,该个人再将资金借给实际使用资金的企业。同时要求实际借款方为个人的该笔借款,向出借人提供连带担 保。如果个人不能还款时,则出借方追索个人借款人,并同时要求实际借款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维护了出借方的利益。

2、先存后贷,存贷结合

企业可以将资金存入银行,然后用存单为特定借款人作质押担保,实现为特定借款人融资的目的。同时,出资人可以收取有偿担保费,这是符合《合同法》和《担保 法》规定的。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是出借人,拟出借资金方在法律上被认为是担保人,并不违背相关法律的规定。但这种借贷安排对银行和出 资人有利,但不利于借款人,因为这会增加借款的借贷成本。

3、通过买卖合同中的回购安排实现企业之间融资的目的

在买卖合同中安排回购条款,“买方”向卖方“预付货款”后,到了一定的期限,或回购条款成就时,又向卖方收回“货物、货款”及利息或“违约金”。通过形式上的买卖合同,实现企业之间借贷的目的。

二、企业间借贷中如何规避法律风险

(一)委托贷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 式的贷款风险”的规定,允许企业或个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代为发放贷款。贷款对象由委托人自行确定。这种贷款方式解决了企业间直接融通资金的难题。 它是企业间借贷受到限制的产物,是一种变相的直接企业借贷。由于商业银行将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所以会增加交易成本。

(二)信托贷款

按照《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可以作为委托人以信托贷款的方式实现借贷给另一企业。信托贷款的贷款对象是由受托人确定的,信托贷款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企业间借贷关系,因为委托人在乎的是收益,而不是借款给谁。

 以上就是“企业间借贷的变通方式,如何规避法律风险?”的相关内容,因为具体案情,处理方式可能不同,我们建议您向相关律师咨询。

廊坊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企业或者公司在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时,除了必须注意合同必备的条款,最需注意的就是违约责任的约定。特别是企业尤其要注意违约责任的约定,不能为了能够顺利取得借款而约定不符合实际的违约责任,要根据企业、公司的实际情况约定。这样才不至于由于经营不善,无法按时还款承担过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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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如果债权人未能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力,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因此,在快到诉讼时效期满时,债权人有必要采取一些自救措施,比如,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或与债务人对账,从而达到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的目的。总之,变被动为主动,债权人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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