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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借款合同纠纷的定义,如何处理企业借款合同纠纷?

此文章帮助了261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企业借款合同纠纷的定义

企业借款合同纠纷是企业为融资需要向银行或者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因不能按时还款或者到期不能提供担保等原因引起的合同纠纷。企业借款合同纠纷具有以下这些特点:

(一) 企业借款合同纠纷起诉方多为银行或信用社。

(二) 企业借款合同纠纷中原告不及时起诉、贷款续贷转贷的现象多。目前,许多银行、信用社对借款人逾期拖欠贷款不还的情况,不愿意或不善于及时诉诸法律、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而是通过不适当的转贷、续贷方法解决,不仅给收贷带来了困难,而且加大了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和执行难度。

(三) 企业借款合同纠纷中无效担保的案件多,借款方主体变更的案件增幅大。

在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属违法担保、空头担保及无效抵押等无效担保的占了绝大多数。

(四)被告无力还贷的案件多,案件的执行难度较大。在被告无力还贷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多是一些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或濒临倒闭破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躲债外逃,法院对于这些案件,如果采取强制执行或破产措施,一些企业势必倒闭或破产,企业职工难以妥善安置,影响社会稳定。

二、如何处理企业借款合同纠纷

(一)明确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一般情况下在借款合同中主要就是原告和被告,原告多为债权人,即出借人,被告多为借款人,在特殊情况下原告可能是借款人即原债务人。

(二)认定借款合同的效力。借款合同的效力直接关系到借贷关系是否受到人民法院的保护,在处理企业借款合同纠纷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进行非法活动的借款合同无效。根据最高院的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比如企业在不具备资质的情况下向向银行贷款进行烟草买卖。

2.不具备借贷主体资格的金融机构从事借贷业务的借款合同无效。在金融机构内部也有明确的分工,可以从事借贷业务的是其中的一部分机构,其他内设机构和下属部门只有一些行政事务或吸收存款的业务,绝对没有对外进行借贷的业务。

(三)企业提供担保的应当审查担保合同的效力。在大多数借款合同中,都有担保的存在,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能保证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收回。

以上就是“企业借款合同纠纷的定义,如何处理企业借款合同纠纷?”的相关内容,因为具体案情,处理方式可能不同,我们建议您向相关律师咨询。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企业或者公司在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时,除了必须注意合同必备的条款,最需注意的就是违约责任的约定。特别是企业尤其要注意违约责任的约定,不能为了能够顺利取得借款而约定不符合实际的违约责任,要根据企业、公司的实际情况约定。这样才不至于由于经营不善,无法按时还款承担过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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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如果债权人未能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力,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因此,在快到诉讼时效期满时,债权人有必要采取一些自救措施,比如,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或与债务人对账,从而达到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的目的。总之,变被动为主动,债权人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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