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指因从事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构成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须从事高度危险作业。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高度危险作业是指高空、高压、易燃、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
2、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这里的损害既可以表现为直接对他人财产造成的损害后果,也可以表现为侵害他人人身而造成的财产上的损害后果或人身伤害。
3、高度危险作业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高度危险作业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是由高度危险作业所引起的。由于高度危险作业大都是利用高科技技术进行操作,其所涉及的知识水平及复杂程度远远超出了一般人力所能及的范围。因此,一般来说,受害人只要证明该危险作业是该损害发生的必要条件,以及其所受损害发生在危险作业致损风险所能达到的范围内,本要件即可成立。
二、不承担责任情形有哪些
1、受害人的故意。
《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免责条件是受害人的故意,即如果损害的发生是由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则作业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2、关于不可抗力。
《民法通则》第123条未将不可抗力列为免责事由,但后来有些单行法,如《铁路法》等,将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件,没有贯彻《民法通则》第123条的立法精神。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凡法律明确规定不可抗力为免责条件的,应当遵守并加以适用,单行法律无规定的,则应按《民法通则》第123条执行。
3、关于受害人的过失。
受害人的过失对高度危险作业人的民事责任是有影响的,无过错责任只是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并非不考虑受害人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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