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并存债务承担与履行承担的异同
(一)并存债务承担与履行承担之间存在许多共同之处,二者都是原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而原债务人并不退出债务关系,故其成立和生效均无须经债权人同意。
(二)二者的主要区别则表现在:在形式上,并存债务承担既可由债务人和承担人订立,也可由承担人直接与债权人订立,还可由债务人、承担人和债权人三方订立;履行承担只能由债务人和承担人订立。在效力上,并存债务承担中的承担人加入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债权人对承担人直接享有请求权;而履行承担中,承担人并不加人原存债务关系中,与债权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对承担人不享有请求权,在承担人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三)至于对二者区分的实务判定,通常应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基准。并存债务承担需有承担人与债务人特别约定,如约定债权人对承担人直接享有请求权,或约定承担人与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等,如无此类特别约定,应推定为履行承担。这对债权人、债务人和承担人三方都是公平的,也符合未经同意不得为第三人设定义务的原理。
(四)并存债务承担的方式
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成立方式,与免责的债务承担基本相同,但在采取债务人与承担人达成协议的方式时,无须以债权人同意为生效要件。因债务人并未脱离债的关系,且又新增债务人,对债权人即多了一层保障,有利无弊。但债务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对债权人负有通知义务,否则可能对债权人造成不利:承担人向债权人履行时,债权人不明缘由,可能拒绝受领,将构成债权人迟延。
二、并存债务承担的特征
(一)以原已存在的有效债务为前提,且第三人所承担的债务仅限于原债务范围内,不会因债务的转移而增加或减少。
(二)第三人承担债务原则上不需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发出债务承担的通知即可。
(三)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后,得以原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事由对抗债权人,但不得以自己与债务人之间的事由作为抗辩理由对抗债权人。
(四)并存的债务承担成立后,债务因原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全部清偿而消灭,债务的消灭因第三人的清偿发生时,在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可能发生求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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