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真正连带债务纠纷产生的原因
(一)基于不同的合同所产生的;
(二)基于合同和他人的侵权行为或不当得利所产生的;
(三)基于合同上的债务和法定义务所产生的;
(四)数人分别因各自的侵权行为所产生的。
二、如何与连带债务区分
(一)连带债务实行法定主义,各国均规定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有明确约定时,才产生连带债务。而不真正连带债务广泛存在于民商法的各领域,勿庸法律明文规定,更不存在债务人之间的约定,只要符合不真正连带债务特征即可成立。
(二)连带债务通常基于共同的产生原因,债务人主观上具有连带关系,如基于同一合同约定,或基于共同侵权行为,而不真正连带债务产生的原因往往是不同的,债务人主观上不具有连带关系。各债务的产生相互并无关联,其发生纯属偶然,如基于不同的合同或分别基于合同和侵权关系,
(三)连带债务给付的内容不仅是同一的,而且数额上也是相同的,如共同侵权人所负的侵权责任。而不真正连带债务人填补债权人利益的内容尽管相同,但数额往往不同,如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中,货主向承运人和保险人主张的赔偿额要分别受到的承运人的责任限制以及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等条件的影响而往往不同。
(四)连带债务在连带债务人内部仍是按份债务,那么,连带债务人之一履行了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部分,可以向其他债务人求偿。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份额,应依法律规定确定;法律无规定的,依当事人的约定;无约定的,则均分份额。 不真正连带债务人内部之间因无连带关系,不存在份额的分担,因此不发生相互求偿。但如果存在终局责任人,非终局责任人履行后,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向终局责任人追偿。如保险人和承运人如果都应对货主负赔偿责任,由于承运人是终局责任人,那么保险人作出赔偿后,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的保险赔偿代位权向承运人追偿。
(五)每个连带债务人抗辩权的效力可以及于其他债务人,如保证人可以行使债务人依据合同产生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对抗债权人。但不真正连带债务彼此独立,各个债务人各自的抗辩权的效力不及于其他债务人。尽管连带债务与不真正连带债务有着本质的不同,但这两者在各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关系上又颇为相似,表现在:
1、债务人为多数;
2、各债务人填补债权人的利益内容一致;
3、各债务人负全部的给付义务;
4、一个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效力及于其它债务人。
(六)这些共同点, 使得债权人对不真正连带债务人与债权人对连带债务人行使请求权的程序是一致的,即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之一或全体可以同时或先后为全部或部分之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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