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注销后的债务承担问题
根据《公司法》第189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5条规定,“ 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由此可见,公司在履行了清算程序办理了注销登记后,公司法人资格终止。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意味着公司作为一个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拟制人的消亡,如同自然人的死亡。但是,公司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是否也是“人死账烂”。
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的,有股东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股东在清算过程中应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清算组应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公司财产在未清偿有关债务前,不得分配给股东;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申请注销公司登记;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企业清算期间,清算组是企业的执行机关,按照清算程序执行企业清算期间的各项事务,清算组成员在企业的这个特殊时期担负着操作和执行具体事务的工作。清算人执行的清算事务主要包括:妥善保管公司财物、编制企业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向债权人发出通知和刊登公告、处理公司未了业务、清偿职工工资、清缴所欠税款;对外收取债权、变卖企业资产、清偿公司债务、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等。
二、清算人未尽清算义务的表现有哪些
清算人未尽清算义务或不当履行清算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
(一)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清算义务人拒不履行清算义务或消极履行清算义务,导致资产流失,债权因超过诉讼时效或债务人财产状况恶化等原因而无法实现;
(二)清算义务人未按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如未通知所有债权人或未刊登清算公告,在未清偿企业债务的前提下对股东进行分配等;
(三)清算义务人在清算过程中转移执业资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变卖企业财产,销毁隐匿企业财务账册,指使企业资产状况不明;
(四)清算义务人未经依法清算,即向工商部门出具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工商部门办理了企业注销登记。
上述清算义务人的行为属于《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的“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在公司法基础上对公司解散和清算部分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调整和规定。其中第十八条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清算义务人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第十九条规定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该司法解释为股东不当清算应承担清偿责任和赔偿责任提供了更为直接的法律依据。
以上便是公司注销后的债务承担问题,清算人未尽清算义务的表现有哪些的具体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当然,在实践中,有更多关于这的问题,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具体联系我们律师,我们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为您进行专业的法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