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外情期间出具借条无借贷关系
案例:新疆呼图壁县一男子段某与刘某在保持婚外关系期间,为了向女方表达“爱的决心”,段某写下了一张3万元的借条。前不久,刘某凭此借条将段某告上了法庭,并要求段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3万余元。近日,经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
当原告刘某手持3万元借条将被告段某诉至法院,要求借款人段某偿还其借款本金及利息时,段某却称,借条确实是其出具的,但其并没有问刘某借过钱,也未收到刘某的任何款项,借条实为其与刘某发生婚外情期间,应刘某要求出具的,二人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
呼图壁县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与段某长期保持婚外情关系。二人约定分别离婚,然后组建新的家庭。段某为了表示其离婚以及与刘某在一起的决心,向刘某出具了3万元的借条一张。现刘某以该3万元借条为依据,起诉段某要求其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在庭审中,刘某承认其未收到段某的任何款项。
法院审理认为,借款合同系实践性合同。所谓实践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合同法中典型的实践合同有:借用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本案中法律关系为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借款关系,除双方当事人达成借款合意签订借款合同外,还须出借人向借款人实际交付借款合同才成立。
此案中,刘某主张段某偿还借款,不但要有被告出具的借款合同,还要求其出具向被告交付借款本金的证据。原告刘某自认其并未向段某交付过任何款项。二人之间借条系二人的情债,并不存在借款法律关系。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在接到判决书后,经过办案法官的判后答疑,表示不上诉。
二、虚假民间借贷诉讼要担责
案例:近日,常德澧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原告龚老三拿着一张手写借条起诉被告李小姣要求其偿还借款2万元。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电话通知被告前来法院应诉,却被告知原被告之间根本不存在借款行为,李小姣表示,从未向龚老三书写过借款2万元的借条,其在与前夫协商离婚时为避免前夫日后纠缠,谎称补偿给前夫的1万元系向龚老三所借。为让前夫相信自己,李小姣与龚老三商量由龚老三拟一份借款1万元的假借条,由李小姣签名。据李小姣回忆,当时龚老三不确定她的姓名的笔画,多次要求她在空白纸上书写姓名作示范。
了解这一情况后,承办法官又详细询问了龚老三书写借条的经过、借款原因、款项来源及交付借款的过程。龚老三承认借条内容系自己手写,但落款签名是李小姣所签,他对于款项来源支支吾吾,称1万元系取自退休金,家人不知情。考虑到该案不能排除虚假诉讼的可能,法官告知原告虚假诉讼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三天后,原告主动到法院申请撤诉。
民间借贷行为一般发生在彼此熟识的人之间,以现金形式交付借款的比例较高,债权人往往碍于情面不主动要求对方出具借据,导致该类案件证据少,客观事实难以查清。同时,该类案件虚假诉讼现象突出,尤其在涉及离婚、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
不论基于何种原因,公众都不要轻易向他人书写借条,借贷中务必保留证据,现金交付时可邀请证人在场或拍照留存,大额借款尽量以转账方式交付,有配偶的最好是夫妻二人共同出具借据,借据内容应详细、明确、合法,对双方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借款金额、还款时间、利率、违约责任等予以明确,还款同时务必收回借条。此外,虚构借贷事实恶意诉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轻则罚款、拘留,重则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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