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范围
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范围为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合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拆出资金、应收融资租赁款等。
贷款损失准备包括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两种。
专项准备是指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贷款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后,按贷款损失的程度计提的用于弥补专项损失的准备。专项准备的计提比例由金融企业根据贷款资产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确定。
金融企业可参照以下比例计提专项准备:关注类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计提比例为100%。其中,次级和可疑类资产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
特种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特定国家、地区或行业发放贷款计提的准备,具体比例由金融企业根据贷款资产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确定。
二、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
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为存放同业款项、应收债券利息、应收股利、应收经营租赁款、其他应收款等各类应收款项。
金融企业可参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计提坏账准备的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并根据风险分类结果参照贷款专项准备计提比例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金融企业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应当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予以合理估计。
金融企业必颁根据资产的风险程度及时、足额提取呆账准备。呆账准备提取不足的,不得进行税后利润分配。
金融企业总部及分支机构应于每季度终了后30天内向主管财政部门提供其呆账准备提取情况(包括计提呆账准备的资产分项、分类情况、资产风险评估方法、呆账准备计提比例及变更情况),并按类别提供相关呆账准备余额变动情况(期初、本期计提、本期转回、本期核销、期末数)。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对当地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呆账准备提取的监督管理,对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呆账准备,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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