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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行使应该遵循什么原则,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251人  作者:中山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撤销权行使应该遵循什么原则?撤销权行使遵循的原则是:

(一)必须由撤销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程序行使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与代位权一样,撤销权是具有诉讼意义的权利,不通过私力救济的方式实现,而必须通过公力救济即诉讼的方式实现。然而,撤销权的性质仍属于实体权利而非诉讼权利。之所以要求以诉讼的方式行使,是因为债权人的撤销权对第三人利益重大,应由法院审查撤销权的主体是否适当、要件是否齐备,以避免撤销权的滥用,保障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权益不受损害,以真正实现撤销权制度的立法目的。

(二)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根据《合同法》第74条第2款的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超出债权保全必要的部分,不应发生撤销权的效力。不过,有学者认为,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目的在于保全所有的债权,因而其行使范围不以保权行使撤销权的一般债权人享有的债权为限,而应以保全全体一般债权人的全部债权为限。

(三)关于撤销之诉中的被告

如果债务人实施的是单方行为即放弃到期债权,则应以债务人为被告;如果债务人与第三人共同实施无偿转让财产或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则仍应以债务人为被告,但可以将第三人(受益人或受让人)作为诉讼中的第三人。如果债权人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撤销权之诉,未将受益人或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法院可以追加受益人或受让人为诉讼中的第三人。

(四)撤销权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行使

根据《合同法》第75条的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该条规定的1年、5年,其性质均属于除斥期间,而非诉讼时效,均不适用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其中的1年属于短期除斥期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起算;5年属于最长除斥期间,自债务人导致其责任财产不当减少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起算。

中山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时,会受到很多的限制。在行使范围上,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在行使期限上,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因此,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应是债权人重点关注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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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法律规定,如果债权人未能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力,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因此,在快到诉讼时效期满时,债权人有必要采取一些自救措施,比如,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或与债务人对账,从而达到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的目的。总之,变被动为主动,债权人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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