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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未经通知的效力认定,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

此文章帮助了521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债权转让未经通知的效力认定

 债权人与受让人订立债权转让协议后,债权人可以随时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但在债权人未通知债务人前,由于债权转让未对债务人生效,受让人不得对债务人主张权利,更不能以起诉代替债权转让通知,受让人必须在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后才对债务人享有权利,如受让人仅根据转让合同对债务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受理后也应驳回起诉。法释[2001]12号司法解释第6条第二款规定:在案件审理中,债务人以原债权银行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辨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债权银行传唤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责令原债权银行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也就是说受让人起诉债务人并不以债权转让是否通知债务人为条件。但该司法解释不具有普遍意义。

二、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

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有人认为,债权转让并不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原来的诉讼时效应连续计算。

笔者认为,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时,根本不可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断,只有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后才有可能发生时效中断。债权转让通知,包括债权转让三方协议中债权转让通知的内容,目的在于指示债务人向受让人履行债务,具有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效力,并不当然具有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意义。因此债权转让通知并不当然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但如果债权转让通知中同时有催收债务的内容,或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表示同意履行义务,债权转让通知就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这才符合《民法通则》第140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的规定精神。因此,法释[2001]12号司法解释将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作为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显然是不妥的。幸好该司法解释不存在扩大适用的可能。

以上便是债权转让未经通知的效力认定,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的具体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当然,在实践中,有更多关于这的问题,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具体联系我们律师,我们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为您进行专业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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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债权债务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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