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施工索赔基本策略
(一)对口头变更指令一定要取得书面确认
发包方特别偏爱下达口头的变更指令,而不愿发出书面文件(虽然合同要求书面的变更指令),这时,如果施工方不书面要求发包方、工程师、监理对变更指令予以确认,而按照口头指令开始了变更工程的施工,将使自己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因为这种情况下发包方拒绝施工方的索赔要求是合理的。按行业要求,没有发包方、工程师、监理等各方书面变更的图纸,施工方无权实施工程变更。换句话说,没有各方书面同意的工程变更,施工方有权不执行工程变更指令。
(二)在规定时限内发出“索赔通知书”
施工方提出索赔通知的时限,在新版施工合同条款中规定为索赔事件第一次发生后的28天以内,有的项目的合同条款规定为30天。总之,在具体项目的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限内,施工方必须发出“索赔通知书”,过期索赔无效。虽然在个别项目上,施工方的逾期提出的索赔要求仍被发包方接受,但这是在特定的条件下,经过一定的斡旋才取得的结果,不可引以为例。
(三)索赔文件中对事实论证一定要充足
根据3013版合同条款,施工方在发出“索赔通知书”后的28内应报送索赔的证据资料。如果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则应在合理的时间间隔报送进一步证据资料,并在索赔事项结束后的28天以内报送总结性的索赔资料及索赔证据。这些证据是否得力而服人,对索赔的成败关系重大。对于索赔额巨大的事项,证据一定要充分而得力。如果有充足的证据,有可以引用的索赔条款,有得力的索赔谈判小组,索赔成功的希望就大大增加。
(四)及时申请并获准延长工期
在施工过程中,可能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导致工期拖延。这时,施工方应及时澄清发生工期拖延的原因,并把不属于自己的原因向监理、发包方及时提出,要求得到工期延长。在此基础上,继续提出费用索赔要求。如果没有工期延长,便没有相应的经济补偿。
二、索赔中正确的计算方法
(一)索赔计算方法得当,索赔款不可盲目求高
索赔的计价方法有多种,经常采用的有“实际成本法”“总费用法”和“附加成本法”等。根据经验,“实际成本法”和“总费用法”不易被监理和发包方接受。因为这些计价方法包括的计价项目多,其中某些项目的费用会被认为应由施工方承担,因此整个索赔事项有可能被完全搁置。“附加成本法”比较简单,它只计算由于索赔一项所引起的计划外的附加开支,计价项目具体,容易为对方接受,从而使索赔问题较快地得到解决。
费用索赔中另一个较常发生的问题是施工方的计价过高,从而使监理和发包方产生反感而不予置理。有的监理和发包方针对施工方的高索赔要价,准备了周密的反索赔计划,以高额反索赔对付施工方的高额索赔,从而使索赔工作复杂化,甚至导致施工方索赔工作的失败。因此施工方在费用索赔时一定要讲究实际,使各个计价项目都有据可查,切忌漫天要价。
(二)先落实工期索赔再落实费用索赔
在工程索赔中,工期索赔往往是同费用索赔联系在一起的。索赔谈判中,一般来说工期索赔困难不大,容易得到发包方和监理的同意,而费用索赔则要比工期索赔复杂和困难得多。在索赔谈判中应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先落实工期索赔,再落实费用索赔,应避免在一份索赔报告中同时提出两份要求,这样被发包方和监理拒绝的可能性会小一些。在索赔谈判中以工期索赔开路,容易使费用索赔获得成功,因为发包方和监理既然已经同意了工期索赔,说明延长工期是合理的,那么在工期延长的时间内引起的人工费、管理费、设备费、工程保险费等额外增加的费用当然应该由发包方承担,除非这些费用在合同中被认为是施工方的风险。
(三)在发包方拒付索赔款的情况下不宜继续不停地施工甚至到工程建成
按照行业惯例,发包方如不付款,施工方可以停止施工或放慢施工速度,这一点可以在合同条件中也有规定。但有的施工方怕影响与发包方的关系,不敢执行这个条款,实际上,这个条款是合同赋予施工方的合法权力。按照合同,施工方进行建设,发包方付钱,这是合情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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