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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问题,可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资格

此文章帮助了642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执行程序中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问题

(一)如何理解参与分配

被执行人因金钱请求权而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变价处理过程中,被执行人的其他金钱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此执行程序,就被执行人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主张受偿分配的执行活动。

(二)主持分配的执行法院

参与分配由在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法院主持进行。在先查封、扣押、冻结为诉讼保全,且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由首先进入终局执行程序的法院主持分配,在先保全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交由主持分配的法院处理。

二、可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资格

除在先保全财产且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外,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须取得执行依据。

对执行标的物依法享有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权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不以有执行依据或者起诉为限;执行法院经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现状调查后,应当通知已知的担保物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参与分配。此类债权人下落不明的,应当采取公告的方式通知。公告的期间为30日,公告期限届满,视为已经通知。

对执行标的物有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权的债权人因未收到通知而未参与分配的,可以请求撤销执行法院所为的清偿或者分配。

以上便是执行程序中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问题,可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资格的具体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当然,在实践中,有更多关于这的问题,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具体联系我们律师,我们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为您进行专业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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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法院起诉,一般是原告要向被告户籍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而合同纠纷则可能会出现可以向多个法院起诉的问题。因此,原告要注意选择方便自己行使权利的法院起诉,被告就应当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必要时提出管辖权异议,为自己争取更多地时间,但注意一定要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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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如果债权人未能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力,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因此,在快到诉讼时效期满时,债权人有必要采取一些自救措施,比如,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或与债务人对账,从而达到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的目的。总之,变被动为主动,债权人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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