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追加查封和财产移交分配
主持参与分配的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在所有参与分配的债权数额范围内,追加查封、扣押、冻结。
其他执行法院已经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其已向主持分配的法院发出通知后,或者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已经向主持分配的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后,应当移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进行统一分配。
二、多个债权人分配的顺序
执行所得价款应当首先扣除参与分配的各债权人的执行费用,余额用于清偿债务。其中财产保全的费用应优先于其他执行费用扣除。
有担保物权人和其他优先权人参与分配的,其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数个担保物权和其他优先权同时存在的,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其受偿顺序。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在分配时应当优先预留其相应的份额。
普通金钱债权人的分配,按照各债权数额的比例平等分配。
三、债权分配涉及行政机关职权的案件
在执行过程中,税务、工商、海关等行政执法机关对执行标的物主张国家税收款、行政处罚款的,应当向主持分配的法院提出,由主持分配的法院按照参与分配程序和清付顺序作出决定。
以上便是追加查封和财产移交分配,分配秩序及涉及行政职权的案件的具体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当然,在实践中,有更多关于这的问题,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具体联系我们律师,我们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为您进行专业的法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