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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分配方案的形成,异议的审查裁定与处罚

此文章帮助了489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债权分配方案的形成

(一)执行标的物变价后,主持分配的法院应当制作书面分配方案,并于分配日期七日前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与被执行人在收到方案后七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按照该方案分配。

债权人之间自行达成分配协议的,应当按照该协议方案进行分配。

(二)分配方案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1、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可供分配款项总额;

3、债权总额、各债权人的债权额及各债权的性质、参与分配的依据;

4、分配顺序及各债权受分配的比例和数额;

5、分配方案制作及实施分配的日期;

执行员应当在分配方案上签字。

(三)对分配方案的异议

参与分配的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中所列的债权数额及其利息的计算方法、计算结果有异议,或者对分配方案涉及的无执行依据的债权是否存在及其数额多少、无执行依据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权是否成立及有效、分配的顺序是否合法等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分配方案后七日内向主持分配的法院提出。

二、异议的审查与裁定

对前条异议由执行机关内设的裁判机构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其异议;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对分配方案进行调整。

异议人对前款裁定不服的,可以于收到裁定书后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在60日内作出复议裁定。

在对异议的审查及复议期间,不得依分配方案进行分配。但对异议人无异议的部分,可以先行分配。

三、对伪造债权等行为的处罚

伪造债权申请参与分配,或者恶意提出参与分配异议,阻碍执行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以上便是债权分配方案的形成,异议的审查裁定与处罚的具体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当然,在实践中,有更多关于这的问题,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具体联系我们律师,我们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为您进行专业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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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法院起诉,一般是原告要向被告户籍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而合同纠纷则可能会出现可以向多个法院起诉的问题。因此,原告要注意选择方便自己行使权利的法院起诉,被告就应当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必要时提出管辖权异议,为自己争取更多地时间,但注意一定要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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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如果债权人未能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力,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因此,在快到诉讼时效期满时,债权人有必要采取一些自救措施,比如,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或与债务人对账,从而达到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的目的。总之,变被动为主动,债权人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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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债权债务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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