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分配方案的形成
(一)执行标的物变价后,主持分配的法院应当制作书面分配方案,并于分配日期七日前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与被执行人在收到方案后七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按照该方案分配。
债权人之间自行达成分配协议的,应当按照该协议方案进行分配。
(二)分配方案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1、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可供分配款项总额;
3、债权总额、各债权人的债权额及各债权的性质、参与分配的依据;
4、分配顺序及各债权受分配的比例和数额;
5、分配方案制作及实施分配的日期;
执行员应当在分配方案上签字。
(三)对分配方案的异议
参与分配的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中所列的债权数额及其利息的计算方法、计算结果有异议,或者对分配方案涉及的无执行依据的债权是否存在及其数额多少、无执行依据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权是否成立及有效、分配的顺序是否合法等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分配方案后七日内向主持分配的法院提出。
二、异议的审查与裁定
对前条异议由执行机关内设的裁判机构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其异议;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对分配方案进行调整。
异议人对前款裁定不服的,可以于收到裁定书后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在60日内作出复议裁定。
在对异议的审查及复议期间,不得依分配方案进行分配。但对异议人无异议的部分,可以先行分配。
三、对伪造债权等行为的处罚
伪造债权申请参与分配,或者恶意提出参与分配异议,阻碍执行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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