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不属于债务人财产
在认定债务人财产时应注意,下列财产不属于债务人财产:
(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二)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三)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四)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所有权保留是指在移转财产所有权的商品交易中,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财产所有人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于对方当事人,但仍保留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待对方当事人支付一部或全部价款或完成特定条件时,该财产的所有权才发生移转的一种法律制度)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五)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六)破产企业内的社团经费及其拥有的财产。破产企业内的社团,主要有企业的党团组织和工会组织;
(七)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
二、案后财产包括哪些
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仍然可以从事某些必要的民事活动,比如决定继续履行破产企业尚未履行的合同等,这就存在着取得财产的可能。在破产案件受理时的债务人财产也存在产生收益的可能,这部分财产应属于债务人财产。在这一时段内取得的财产,既包括实物财产也包括财产权利。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因破产企业债务人的清偿和财产持有人的交还而取得的财产。
(二)因未履行合同的继续履行而取得的财产。
由于这种合同属于双务合同,破产财产在接受给付时有相应的给付,而且这种给付通常具有等价性质。
(三)由破产企业享有的投资权益所产生的收益。
例如,公司股份的年终分红,在合资企业中获得的利润分配。
(四)破产财产所生的孳息(孳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或转让所得。
例如房屋出租的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带来的收益以及破产财产转让价值超过其账面净值的差额部分。
(五)继续营业的收益。
在破产程序中,法院可能裁定准许债务人继续其营业,这时因企业继续经营所获收益属于债务人财产。
(六)基于其他合法原因而取得的财产。
它包括因他人侵犯破产企业权利(包括无形资产权)而获得的赔偿;债务人因开办人补足注册资金所获得的财产;因债务人财产被错误执行而执行回转的财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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