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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质契约的法律禁止性规定,流质契约的效力

此文章帮助了742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流质契约的法律禁止性规定

债务人举债时多处于急迫窘困境地,债权人可利用之迫使债务人以高价之物用作较小债权担保,图谋债务人清偿不能时不经任何程序而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牟取非分利益。因此,从保护处于弱势之债务人的角度,流质契约应予禁止。

(一)《物权法》第186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二)《物权法》第211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三)《担保法》第4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四)《担保法》第66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以上关于流质契约禁止的规定,表明了我国立法对流质契约的严格禁止态度。准确理解该条规定的含义,对于我们正确处理抵押合同当事人的相互关系,实现当事人利益的平衡,保护市场交易秩序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流质契约的效力

流质契约无效,但流质契约无效并非指整个担保合同无效。如果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其他内容的效力,担保合同其他部分内容仍是有效的。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5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该流质契约的内容无效并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内容的效力,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仍是有效的。“应当注意的是,流质条款的无效并不直接导致担保合同的无效,否则,不利于正常的交易秩序和信用秩序的形成。违反公序良俗无效,系指流质约定无效而言,而非担保全部无效,原债权债务及担保合同不因流质约定的无效而无效。

以上便是流质契约的法律禁止性规定,流质契约的效力的具体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当然,在实践中,有更多关于这的问题,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具体联系我们律师,我们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为您进行专业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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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是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担保具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方式。如果被担保人也就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一般由担保人先行履行债务。担保分为口头担保和书面担保,要注意只有书面担保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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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担保法规定,抵押合同生效的条件是办理抵押登记,应登记而未登记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抵押登记不仅可以有效避免重复抵押,还可以起到证明作用。因此,签订完抵押合同之后,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另外,签订抵押合同的生效日期是办理登记的日期,而非签订抵押合同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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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债权债务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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