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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的成立方式,担保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哪里

此文章帮助了528人  作者:黔西南州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担保合同的成立方式

根据《担保法》第93条的规定,担保合同的成立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 在主合同中订立担保条款;

(二) 在合同之外单独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

(三) 担保人向债权人发出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债权人接受的;

(四) 保证人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的。

上述四种方式中的前三种,适用于保证、抵押、质押和定金合同。第四种方式单独适用于保证合同。所有担保合同都是要式合同。

二、担保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哪里

 担保债权(物权)属于从属权利,从属于主债权债务。其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七个方面:

(一)成立的从属性

担保是为主债权存在或将来存在而存在,其以主债权的成立为前提,若主债权不成立,担保亦不成立。

(二)变更的从属性

主债权内容发生变更的,担保的权利义务关系亦随之变更。但是该原则有所例外。

(三)效力上的从属于

主债权无效,担保必然随之无效。

(四)消灭上的从属性

主债权消灭的,担保关系随之消灭。

(五)诉讼上的从属性

某一主债权有担保的,当事人之间发生诉讼的,担保人同主债务人一并成为共同被告(《担保法解释》第128条)。

(六)范围、强度上的从属性

(七)移转上的附从性。

以上便是担保合同的成立方式,担保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哪里的具体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当然,在实践中,有更多关于这的问题,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具体联系我们律师,我们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为您进行专业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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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是担保的典型形式,保证人通过自己的信用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偿还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向保证人主张债权。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在保证中,债权人的利益能否实现要依赖保证人的信用,而信用具有多变性,因此保证并非最有保障的实现权利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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