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
我们知道,患者到医院就医,从合同的角度上说,医患双方构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理论上多支持该观点),只是该合同是特殊合同,医生将做什么并未具体化、特定化,而只是将医疗机构的责任(即医疗机构的合同义务)建立在法律对医生所要求的技能掌握及注意义务上。
若医疗机构违反合同义务,就要承担违约责任。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的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有违约行为的存在,而不以违约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由此可见,医疗事故损害责任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审理中对医疗机构的损赔责任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取决于受害人――患者提起民事诉讼时,是选择侵权之诉,还是违约之诉。前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后者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审判实践中,受害人更倾向于选择侵权之诉提起诉讼,而选择违约之诉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违约责任的案例较少,除非是侵权之诉超过了一年的诉讼时效,当事人转而选择具有二年时效的违约之诉。
医疗事故经有关部门(首先是法学会)鉴定确定构成医疗事故后,其损害赔偿一般以过错责任为归现原则,即毫无疑问由医疗机构承担对患者的赔偿责任,这在这国民法通则和《条例》中都有规定。医患双方不管是选择自行协商解决,还是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调解,亦或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般情况下均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二、医疗机构的赔偿有一定的限度
是否所有的医疗纠纷均以过错责任原则处理,是否所有的医疗事故损赔案件医疗机构均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一)医疗损害责任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医疗机构除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外,还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二)医疗机构也不是完完全全地在所有事故赔偿中都承担赔偿责任。
尽管医疗事故损赔案是以医疗机构的过错或违约进行赔偿,但医疗机构的赔偿有一定的限度。
《条例》四十九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例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一)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这就要求医疗鉴定结论中,必须包括以上三项的内容,特别是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及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的关系二项,法官由此判定医患两方的赔偿责任分担。若鉴定结论中无此几方面的内容,则医疗机构根据举证责任倒置可申请补充鉴定,否则医疗机构将以举证不能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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