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着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二、侵权责任的法律特征
侵权责任系民事责任之一部份,其法律特征表现在:
(一)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责任以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无义务即无责任。而民事义务又有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之分野,法定义务是通过法律规范所确立的义务,违反此种义务,即可能构成侵权行为责任。约定义务则是缔约当事人之间协议一致并未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所确立的义务,违反约定义务,构成违约责任。这种区分不是绝对的,例如第三人侵害侵权问题 ,有学者认为应当违约责任,但反对者却认为,违约责任的承担主体仅限于合同主体之间,也正因为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六条才规定,“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它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
(二)侵权责任以侵权行为为前体要件。侵权责任产生的基础是侵权行为,没有侵权行为则不存在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侵权责任正是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所谓的“侵权行为”,英语为“tort”,法语为“delict”, 德语为“Delikt”,拉丁语则为 “delictum”,均有“不正当行为”、“不法行为”、“侵犯他人权利”之意。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侵权行为,一般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行为人虽无过错,但法律有特别规定应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害行为,也属侵权行为。
(三)侵权责任具有强制性。侵权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而法律责任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具有国家意志性,不取决于行为人的个人意愿。在我国,一般不许可当事人自力救济,但侵权行为之受害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请求公力救济,经人民法院裁判后,侵权行为人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除可强制执行之外,并有承担刑事责任之虞,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这充分体现了侵权责任具有强制性。
(四)承担侵权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但又不限于财产责任。侵权责任的行为人或责任人除了要承担赔偿损失、返还财产等财产责任外,在很多情况下,还可能同时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理道歉等非财产形式的责任。对此,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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