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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受领权有什么效力,拒绝受领权的效力是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603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拒绝受领权有什么效力?拒绝受领权的效力是:

首先,债权人正当地行使拒绝受领权,如于债务人提供履行时,则其效力表现为对债务人提供的履行不受领(不论是提前履行、部分履行还是质量不符合约定,而超量履行场合则只能拒绝接受多交的部分);如于事实上的受领已经作出,拒绝受领则主要体现于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场合,依我国合同法,这种场合债务人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债权人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另外,以上拒绝受领,仅具备一时地阻止债务人的履行提供发生清偿的效力,并不当然地剥夺债务人再次提供履行的机会。

其次,债权人正当地行使拒绝受领权场合,不发生债权人受领迟延的问题。

再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第一百四十八条后段),换言之,不适用风险因标的物交付而移转的一般规则(第一百四十二条),虽然已经交付,但风险仍归出卖人承担。

最后,债权人善管注意义务的发生。合同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诚信原则,在标的物退还给债务人之前,债权人应当负有保管义务,其要求程度宜以与保管自己的物品一样的注意为当。如果债权人没有尽到此种保管义务,致使标的物毁损灭失,由于债权人具有可归责性,故不属于风险负担管辖的领域,而应当发生债权人的赔偿责任。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债务对公司的发展,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负债率过高,公司要为此负出资金的成本及利息费用也高,管理债务资金也要花相当的精力,并且过高的负债,随时都会给企业造成风险或困难。因此,作为公司的老总可以不懂,但是一定要有一个懂的人来帮助您管理公司债务,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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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如果债权人未能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力,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因此,在快到诉讼时效期满时,债权人有必要采取一些自救措施,比如,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或与债务人对账,从而达到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的目的。总之,变被动为主动,债权人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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