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责任竞合
有人认为,竞者,争也;合者,符合、该当也。竞合就是指争相符合,或同时该当之意。民法上,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权利的产生,并使这些权利之间产生冲突的现象。
责任竞合作为法律上竞合的一种类型,它既可能发生在同一法律部门内部,亦可能发生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之间。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某一违法行为,具有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的双重特性,从而在法律上导致了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同时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二、立法规定的责任竞合有何特点
立法规定的责任竞合具有如下特点:
(一)责任竞合是指因当事人一方的某种违约行为造成的;
(二)责任竞合必须是一种违约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责任构成要件。合同法第122条明确了责任竞合必须是“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这就是说因为一方当事人实施的违约行为在后果上同时造成了对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和人身的损害,侵害了对方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从而使该种违约行为同时符合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不仅要依合同法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依据侵权法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此情况下,应当如何使行为人承担责任,如何使受害人行使请求权,这是责任竞合制度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三)受害人只能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中选择一种责任提出请求,而不能同时基于两种责任提出请求。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数个责任之间相互冲突。这里所说的相互冲突,一方面是指行为人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在后果上是不同的;另一方面,相互冲突意味着数个责任既不能相互吸收,也不应同时并存。所谓相互吸收, 是指种责任可以包容另一种责任,例如,在某些情况下,适用补偿性违约金可以包容损害赔偿责任。所谓同时并存,是指行为人依法应承担数种责任形式,如返还原物之后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的,还应要求不法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数种责任是可以相互包容或同时并存的,则行为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己经确定,不发生责任竞合的问题。
(四)责任竞合不同于责任聚合。所谓责任聚合,是指不法行为人实施某一种违法行为,将依法承担多种责任,受害人亦将实现多项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这实际上就是一种聚合责任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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