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产生
从现代民法发展的趋势看,虽然随着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确立、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形成等,都使二者具有相互渗透与影响的趋势。故合同法与侵权法的独立是人类文明发展到近代的必然产物,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分离是符合事物发展规律的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不法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是否存在着合同关系、不法行为人违反的是约定义务还是法定义务、侵害的是相对权还是绝对权等。法律将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作出区别,使两种行为可导致不同的责任发生。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上述区别都只是相对的。同一违法行为因本身的复杂性或法律规定本身的交叉,常具有多重性质,符合合同法和侵权法中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这就导致了责任竞合的产生。
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两种责任的竞合现象是客观存在的,是伴随着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的独立而出现的一种客观现象。两种责任的竞合现象是不可避免的。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法律上予以解决。在司法实践中有一种比较常见的现象,受害人在上下班的必经之路上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从法律关系的角度,受害人本可以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同时又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获得工伤保险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当初,许多地方确实是充分地保障了受害人的权利,让受害人获得双倍乃至多倍的赔偿,然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不久之后却规定,工伤保险只赔偿交通事故赔偿不足部份,反之亦然,总之不能让受害人的赔偿多一点,仿佛钱是法院拿出来的一样,让人百思不得其解。
二、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根本区别
(一)归责原则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可见。我国的法律规定,违约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侵权责任采用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公平责任原则,实际上是采用了多重归责原则。
(二)责任构成要件和免责条件方面。在违约责任中,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在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无损害事实,便无侵权责任的产生。在违约责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责条件以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事先约定不承担责任的情况。在侵权责任中,免责条件或原因只能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事先约定免责条件,也不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事先约定。
(三)责任范围方面。违约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是财产损失的赔偿,不包括对人身伤害的赔偿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且法律常采取“可预见性”标准来限定赔偿的范围。对于侵权责任而言,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且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其赔偿范围不仅应包括直接损失,还应包括间接损失。
(四)承担责任的主体。因为违约人和侵权人有时并不一致,也就是说侵权人并不一定是违约人,违约人也不一定是侵权人,侵权诉讼只能对侵权人提出,违约诉讼只能向违约人提出。
(五)证明责任方面。我国的法律规定,违约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与违约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为要件。在侵权之诉中,侵权行为人通常不负证明责任,受害人必须就其主张举证。在某些特殊侵权行为中,也实行证明责任倒置。根据我国民法规定,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受害人有义务就加害人的过错问题举证,而在特殊侵权责任中,应由加害人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在违约责任中,违约方应当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六)诉讼管辖方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网络侵权之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原告发现侵权事实的计算机所在地法院也可管辖,这实际上是变相认为就网络侵权各法院有普遍管辖权。
(七)诉讼时效方面。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适用2年时效规定,但因身体受到伤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因违约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但在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延付或者拒付租金以及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情况下,则适用1年的时效规定;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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