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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中债权人利益受侵害有哪些表现,受侵害表现是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408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继承中债权人利益受侵害有哪些表现?继承中债权人利益受侵害表现是:

1.生前侵权。

这是指被继承人生前为逃避自己的债务,降低自己遗产的偿债能力,故意非正常地处理自己的财产。这种特殊侵权行为与普通侵权行为与普通侵权行有明显区别:(1)侵权主体就是死者本人, 侵权行为正是其生前亲自所为。(2)死者侵权意图十分明显, 若其无不良动机,则不属于侵权。(3)侵权时间发生于死亡前一段期限内, 而其后果往往直到遗产清理时才暴露出来。(4 )侵权手段并不表现为对财产的直接侵害,往往貌似合法处分,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且因“死无对证”,债权人一旦受到侵害,将很难得到救济。

由于死者生前有相当充分的时间准备,其可采用的侵权方式比较多样,具体包括:(1)无偿赠与他人财产;(2)非正常低价出售财产;(3)对原先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务故意提前清偿;(5)故意放弃自己特定的债权等。

2.普通侵权。

这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在遗产继承活动中,其债权人利益受到继承人或其他继承法律关系主体的非法侵害。普通侵权是继承实践中债权人利益受侵害的典型表现。其特征是:(1 )侵权主体十分复杂,既可能是单个或多个继承人,也可能是受遗赠人、遗产管理人,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侵权行为也非少见。(2 )受侵害的债权人与生前侵权的情形相同,也是指死者生前的债权人。(3 )从死者死后一直到遗产债务清偿完毕前,都存在侵权行为发生的可能性,侵权人可采用的侵害手段相当复杂。

普通侵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往往与现行继承制度的缺陷相关联,侵权人经常有意或无意地利用了这些漏洞。举其要者分析如下:

(1 )由于无遗产继承的公示催告制度,如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等故意或过失不通知已确定债权人,或者不公示催告未确定债权人,债权人就可能无法得知死者死亡消息并申报债权。

(2)我国采取直接继承原则, 被继承人死亡之时,遗产直接转入继承人手中,债权人很难知悉遗产的具体状况(包括既有遗产和应有遗产),即使获知遗产不足以偿还债务,也因缺乏相应机制,如遗产破产、财产分立(注:又称“财产分割”,指因法定原因,为保护自己利益,请求将遗产从继承人手中分割出来,使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财产保持独立。)等,根本无法制止继承人继续占有、使用乃至处分遗产。

(3)我国实行自愿的概括继承制度。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特殊性质债务本应由继承人无条件履行,否则将有失公平,如被继承人生前为继承人操办婚事而负担的债务,理应由继承人清偿,但继承人即往往以“非本人自愿”为借口,拒绝清偿本应偿还的债务。

(4 )我国适用无条件的限定继承制度和无规定期限的放弃继承制度,继承人全无对应义务之压力,如其迟迟不做出对自己继承地位的选择,债权人就无法尽快确定承担偿还债务之继承人,建立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同时,遗产可能长时间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包括遗产的债权疏于追索、死者生前需要继续经营的企业无人接管等情形)。

(5 )一旦继承人出现资信问题,如债务累累、濒临破产,或者被发现存在某种侵权行为,如隐匿、挥霍浪费遗产等,由于没有“财产分立”制度及完善的遗产管理制度,债权人无法申请将遗产从继承人手中分立出来并使之有效管理。

(6)在遗产管理及遗产偿债过程中, 侵权人同样可能利用制度的不完备而实施侵权行为,如死者生前所在单位非法侵吞遗产;未清偿债务前,继承人将遗产交付给受遗赠人等。

(7 )因继承法未规定财产追回制度及完善的法律责任体系,当债权人利益受侵害时,司法部门缺乏必要的法律手段来有效地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切实保护债权人利益。

3.规避侵权。

这是指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自身受到期债务追索时,或因无偿债能力而无法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时,却又放弃继承或受遗赠权,以此来逃避债务的行为。与上述两种类型相比,规避侵权具有明显的特征:(1)侵权主体与普通侵权情形相似,但范围较窄, 一般仅限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2)受侵害对象不是指死者的债权人, 而是指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自身的债权人。(3)侵权方式相对单一, 侵权者只须明示放弃继承或默示放弃受遗赠,侵权行为就已经发生。

规避侵权可区分为不同类别:(1 )根据侵权人身份不同可分为:法定继承人规避侵权、遗嘱继承人规避侵权、受遗赠人规避侵权等。(2)根据侵权人主体构成不同, 又可分为:单独规避侵权和通谋规避侵权,前者指侵权人单独实施侵权;后者则是二个或二个以上侵权人互相勾结,共同实施的,如王某有继承人甲、乙二人,王某去世后,甲与乙私下达成协议,甲放弃继承,以逃避债务;乙继承遗产后,将一定份额的遗产赠与甲。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判断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首先要看夫妻双方有没有共同举债的意思,其次要看借款是否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此外,如果债权人明知债务不是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则认定为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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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时,会受到很多的限制。在行使范围上,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在行使期限上,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因此,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应是债权人重点关注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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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债权债务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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