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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由什么构成,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360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撤销权由什么构成?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因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系无偿行为抑或有偿行为而有所不同。在无偿行为场合,只需具备客观要件;而在有偿行为场合,则必须同时具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归纳起来,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下列要件:

(一)客观要件

客观要件是指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的行为,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包括以下三个:

1.必须有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必须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此处所说的处分是指法律上的处分,而不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具体包括:①放弃到期债权。也就是说,债权到期后明确表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②无偿转让财产。如将财产赠与给他人。③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对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予以确认。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的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如,将价值10万元的存货故意以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他人。需要指出,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必须已经成立或生效,其财产将要或已经发生了移转,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

2.债务人的行为害及债权。

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将明显有害于债权,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所谓明显有害,是指债务人在实施处分财产行为后,已不具有足够的资产清偿对债权人的债务。如果债务人仍然有一定的资产清偿债务,不能认为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

3.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

债务人的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者不得予以撤销。所谓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是指财产上受直接影响的行为。因此,结婚、收养或终止收养、继承的抛弃或承认等,不得撤销。以不作为债务的发生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以提供劳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财产上利益的拒绝行为,以不得扣押的财产权为标的的行为,均不得作为撤销权的标的。

(二)主观要件

所谓主观要件,是指债务人和第三人具有主观上的恶意,即在实施行为时明知有害于债权而仍进行。前文已经指出,对于主观要件的适用,因债务人行为是否有偿会有所不同。当债务人的行为是无偿行为时,只需要客观要件即可成立撤销权,无需主观要件。因为,无偿行为的撤销并不损害第三人的固有利益。当债务人的行为是有偿行为时,即有主观要件之要求。

在债务人行为为有偿之场合,主观要件的“恶意”包括两个方面:①债务人的恶意,即债务人明知或应知其处分财产的行为将导致其责任财产的减少并难以清偿债务,从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然实施该行为。它是撤销权的成立要件。②第三人的恶意,即第三人明知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向其转让财产时,且知道债权人的债权将受到损害的事实。它是撤销权的行使要件。一般来说,只有债务人的恶意而没有第三人的恶意,撤销权成立但不能行使;只有第三人恶意而没有债务人恶意,撤销权不能成立。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时,会受到很多的限制。在行使范围上,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在行使期限上,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因此,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应是债权人重点关注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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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如果债权人未能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力,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因此,在快到诉讼时效期满时,债权人有必要采取一些自救措施,比如,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或与债务人对账,从而达到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的目的。总之,变被动为主动,债权人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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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债权债务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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