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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拒删差评是否构成侵权,关于名誉权的认定依据

此文章帮助了400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

2015年4月,某宠物公司发现某点评网站上有对其店铺恶意、甚至侮辱、诽谤性的不良评论。该公司联系网站主办方,要求删除网站上的不当评论,网站主办方表示“无法删除”。此后,网站上又出现更加严重的不良评论,宠物公司与网站主办方交涉未果,遂将其告上法院,要求删除评论,并赔偿经济损失、律师费、公证费等共计6.15万元。

法院审理:

网站主办方认为,其并无侵犯原告名誉权的主观意图和行为,网友上传评论,自由表达意志,系公民依法享有舆论监督和言论自由的权利,网站主办方未作任何加工,且评论内容不存在恶意点评,其不构成侵权。

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系提供信息平台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本案中,“差评”系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质量公正评论,且未借机诽谤、诋毁。从本案“差评”内容来看,相关评价主要是对服务本身的感受,由于消费感受因人而异,仅从目前证据无法认定涉案“差评”为虚构事实的诽谤、诋毁,因此涉案“差评”无法确定为侵权,被告亦难以认定侵权。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所有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本案的依据的法律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九:“问: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答: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侵权责任法》第36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实践中,不少朋友对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项目和赔偿标准有着不少的困惑。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等,在各个地区都是不同的。因此,在保存证据后,可咨询当地的律师详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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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赔偿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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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法律规定,如果债权人未能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力,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因此,在快到诉讼时效期满时,债权人有必要采取一些自救措施,比如,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或与债务人对账,从而达到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的目的。总之,变被动为主动,债权人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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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债权债务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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