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构成要件不同点
归责原则的不同决定了它们的构成要件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
(一)当事人双方必须有缔约行为,即这种行为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
(二)当事人一方必须违背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的法定义务,即先合同义务;
(三)主观上必须当事人一方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四)客观上须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受到损失;
(五)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与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须有因果关系。上述五个条件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分为一般构成要件与特殊构成要件,对于一般构成要件目前学界有不同观点,有一要件说、两要件说、三要件说、四要件说。
(六)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只有一个,即违约行为,只要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特殊构成要件因违约责任形式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如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1、违约行为;2、损害事实;3、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要有因果关系。
二、免责事由不同点
(一)缔约过失责任没有免责事由,在缔约过程中只有双方人存在混合过错的情况下才存在减轻责任的可能,即双方在缔约过程都有过错造成了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才可以减轻另一方的缔约过错责任。而违约责任中当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存在违约时,就各自的违约行为对对方承担任,可以相互折抵。
(二)当出现法定的免责事由或约定的免责事由时,违约方将免除承担法律责任。法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是指合同法第117条规定的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约定的免责事由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和约定的不可抗力的范围,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是对法定不可抗力条款的补充与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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