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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施工侵害人身权的责任,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

此文章帮助了459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地面施工侵害人身权的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地面施工侵害人身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在地面施工过程中没有迟到注意义务,造成他人身体健康和生命的损害而且生产的民事责任。

地面施工中,施工现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施工人应承担适当的警示路人的义务。

因为公共场所、道路这类地方是人群也入比较多的地方,如果在这些地方施工而造成一定的危险性,施工人自然负有警示路人小心危险的义务。如果施工人没有尽到这种义务,施工人的这种不作为行为就可以构成侵权。例如,自来水公司在维修地下管道时,打开铺设在道路上的井盖,应在井盖四周摆放护栏或者摆放特殊的标志物,以警示路人注意安全。如果施工人不作任何防护措施,致使路人失足掉进该井中,施工人的行为就构成侵害他人的人身权,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

(一)地面施工侵害人身权责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

在地面施工中,法律规定施工人只有在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才对造成的他人人身伤害承担责任。而施工人在地面施工中,有提醒路人注意的义务,以防止损害的发生。如果施工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也没有采取安全措施,则视为施工人没有尽到上述注意义务,推定其主观上存在过错。除非施工人举证证明他主观上没有过错,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地面施工侵害人身权,一般是对自然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的损害。

地面施工侵害人身权的责任方式,一般是赔偿损失和消除危险。在施工人既没有设置明显标志也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有侵害不特定的路人之危险时,施工人应负责消除危险,在施工地点设置明显的标志或采取其它措施。如果施工人没有履行该义务,导致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施工人应赔偿受害人所蒙受的损失。损失主要包括医疗费用、误工损失或者丧葬费用等等。

以上便是面施工侵害人身权的责任,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的具体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当然,在实践中,有更多关于这的问题,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具体联系我们律师,我们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为您进行专业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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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由动物侵权而引起的纠纷时有发生。因此,一方面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要加强对动物的管理,以防止动物侵权行为的发生,因为对于动物侵权引发的纠纷,饲养人与管理人一般属于无过错责任。另一方面,遇到动物侵权的事件要注意保存好有关证据,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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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如果债权人未能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力,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因此,在快到诉讼时效期满时,债权人有必要采取一些自救措施,比如,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或与债务人对账,从而达到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的目的。总之,变被动为主动,债权人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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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债权债务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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