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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之债有什么设立目的,连带之债的设立目的是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319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连带之债有什么设立目的,连带之债的设立目的是什么?

法律上规定连带之债原意在于确保债权人利益,使其能尽先向最具偿付能力的债务人请求给付。而且在连带债务中,系以数个连带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作为给付之担保,以使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扩增。所以通常情况下,债权人的利益可以得到保障。但在连带债权中,一债权人可以独立请求债务人全部给付,债务人可向任一连带债权人为全部给付。倘若接受全部给付的债权人不诚实或者缺少资力,则其他债权人的求偿权难免有无法实现的弊端。而且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所生的事项,对于其他债权人也产生效力,所以连带债权对债权人来说并不有利。因此在实践中连带债权较为少见。目前,我国民法并未规定连带债权,但不等于说就没有连带债权,只是连带债权依当事人间的合同创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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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个人借贷中,如果债务人不清偿债务,债权人不能采取直接扣押债务人财产等强制措施。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以合法方式来强制债务人清偿债务。如果债务人不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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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时,会受到很多的限制。在行使范围上,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在行使期限上,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因此,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应是债权人重点关注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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