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身份证办卡被抓
4月6日,一男子来到天津农商银行津南区某网点,要求办理开立银行卡,并开通网上银行、短信提醒业务。在远程授权过程中,工作人员发现,男子本人信息与其所提供的证件不一致,于是拒绝为其办理业务。男子离开后,工作人员调取监控录像比对发现,前一天下午,该男子在该行滨海新区某网点曾提出过相同业务办理要求。银行方面立即安排专人核实业务细节,总结可疑客户业务办理规律,并把其体貌特征及相关信息迅速通报给各网点。
不出所料,4月8日下午,这名男子再次出现在该行北辰区某网点。工作人员经与照片比对确认后,第一时间报警,并沉着应对,想方设法拖延住该男子,最终警方赶到将其抓获。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
在随后的调查中,银行发现,该男子冒用若干他人身份信息,分别在本市多家金融网点开立个人账户,并开通短信提醒和网上银行业务。据了解,该类新开立账户一般被不法分子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洗钱、转移赃款等违法活动。
冒用他人身份证如何处罚
居民身份证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身份证的;2、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3、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居民身份证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10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2、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对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知识:有下列行为之一,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单位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利用制作、发放、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2、非法变更公民身份号码,或者在居民身份证上登载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项目以外的信息或者故意登载虚假信息的;3、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居民身份证的;4、违反规定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5、泄露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