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减执行案件增多、变难有什么对策?缓减执行案件增多、变难的对策有:
1、加强普法宣传。
这样可以让更多的被执行人明白不履行义务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使他们能够自觉履行义务;同时也使申请人明白这样一个道理:在执行中,只要法院执行人员严格依法律规定的程序及时采取了执行行为,穷尽了法律手段,那么,即使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没有全部得到实现,也应当认为法院已经尽到了法律赋予的职责。唯有如此,人民法院才能卸掉沉重的包袱,走出执行难的怪圈,使执行工作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2、广开思路,深入探索,创造新的执行方式和方法。
我们将在工作中积极适应形势的发展需要,不断创新,改革以往“粗放式”执行中诸如“执行风暴”、“假日行动”,采取诸如“债转股”、“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新闻曝光”、“公告执行”、“限制高消费”、“举报有奖”等一系列新的执行方式和方法,解决执行中的一些新问题。
3、全力推行“阳光执行”和风险提示。
把执行的全部程序公开,以便当事人和各界的监督。在执行中实施执行公开告知制度和实施执行风险和不履行生效判决文书后果告知制度。在申请执行期间,分别向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风险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提高内执行人财产状况(线索)书》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此外,在诉前、诉中、判决前、判决后及申请执行前实行执行风险全程提示,分别在上述各个阶段均告知当事人可能面临的执行风险。对被告确无履行条件的案件,审判人员引导当事人选择实现权利的其它方式,避免诉讼后案件一判决就成执行“死案”。
4、全面推行执行案件备案登记制度。
对在诉讼中未采取财产保全的案件,在执行立案前,先行对被执行人财产实施调查;对经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财产线索的案件,经申请人同意后暂不予立案受理,进行备案登记。这样既减少了执行案件的数量,也保证了申请人的申请执行权不过时效。
5、在财政、民政等部门的支持、配合下,运作好司法救助基金制度,对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申请人确实困难尤其是无固定工作和固定收入的情况,先从司法救济基金中预付部分给申请人,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再执行。
6、充分认识执行工作的重要性,克服重审轻执的观念。
完整的审判权不仅包括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包括确保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完全的实现。执行工作是审判工作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审判工作的继续,是人民法院服务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直接体现。没有执行工作,法院的裁判文书就是一纸空文,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因此要把执行工作摆到与审判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上来,同时考虑到执行工作的特性,在具体政策上予以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