裸条放贷者谈肉偿
东方网社会新闻:由于门槛低、流程简单且收钱快等因素,“裸条借贷”吸引了很多女大学生。在QQ、微信、微博等社交工具上,有大量关于大学生“裸条借贷”的信息存在。近日,有人将容量达10G的“裸条”照片及视频打包在网上传播,涉及多达167名女大学生的个人信息、亲友联系方式以及私密照片、视频。目前,“裸条借贷”已衍生出“肉偿还款”“裸条售卖”和“贷款教学”等“吸金”方式。
针对这一社会热点问题,记者通过调查某位裸条的放贷者发现,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将本息还清,就需要进行“肉偿”,而所谓“肉偿”就是由放贷者作为中介,要求无法按时还款的女生,通过卖淫或是被“包养”的方式获得资金还款。
裸贷现在已经不仅仅是高利贷的问题,还涉及色情交易,针对裸贷问题近来频繁出现,我们在法律上来分析一下。
“裸贷”“肉偿”的法律问题
裸贷事件中,除放款人从事“肉偿”业务外,还有部分人专门做“肉偿”中介业务,从中抽取“劳务费”。这种行为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构成组织卖淫罪和介绍卖淫罪。
组织卖淫罪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介绍卖淫罪
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犯介绍卖淫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加重处罚事由 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而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以上就是关于裸贷放贷者引诱“肉偿”的法律行为的分析。温馨提示您:网络借贷风险不可控,裸贷更是难处理,为了您的隐私安全及人身权利,请您谨慎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