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荒8年替跑路老板还债18万

安徽芜湖老人代传华,2009年开了个兑换点儿帮人收菜籽,村民将菜籽送到代传华这里兑换油厂的油,代传华赚取手续费,100斤菜籽给两块三块的手续费,2009年油厂老板卷款潜逃,兑换点413户村民价值18万元的粮油被骗,为了还清村民们的菜籽钱,多年来老人和二儿子一起打工挣钱还债,只要带着当年收菜籽的那张纸来要钱的村民代传华都会还钱。老人的四个孩子中三个没有劳动能力,大儿子与三儿子都是精神病,小女儿是痴呆,但老人说:“要挺着胸,不能倒台,要挺着胸往前走,见事往后退,那咋行。再苦都不要紧,自己喝水都没事,都不能欠人钱”附近居民谁没来要钱谁来了老人心里都清清楚楚,如今老人拾荒8年,已还清大部分债务,老人坦言现在感觉轻松一些了,只差几千块钱就能还清了,自己现在感觉很高兴。老人不愿亏了良心拾荒8年替跑路老板还债的举动令人感动,也祝愿早日找到跑路老板要回老人的血汗钱。
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合同法对债权转让的规定
1、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3、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4、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5、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6、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所谓合同权利转让,也称债权转让,是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的转让,通常要涉及到二种法律关系:一是原合同法律关系,二是转让合同法律关系。其中的转让合同尽管是转让人(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往往又涉及到债务人的利益。对于债权转让生效要件,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只需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而不必征得债务人同意,但未经通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仍然可以向原债权人履行义务。应当说债权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