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万买奔驰是13手
“开着一辆七手的奥拓”是德云社相声中一个自嘲的段子,但是花17万买了一辆13手的奔驰轿车,却是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真实案例。1982年出生的武先生出于工作需要决定购买一辆二手奔驰轿车作为“过渡”。“去年12月,朋友跟我一起到济西二手车市场看车,当时转了好几家才确定在一家欧瑞达的车行买车。”几经周折后最终决定买一辆白色的奔驰C200。
“大约是年初八以后,我去拿的大本(机动车登记证书)。”武先生说,他拿到机动车登记证书时,并没仔细看上面的内容,但一位朋友在乘坐这辆奔驰车时,发现机动车登记证书有13次过户记录。武先生提供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显示,第一次交易时间是2015年4月8日,武先生把机动车登记证书翻到了第五页,上面显示,此前已办理登记业务13次。
“花17万却买了一辆13手奔驰,这个我根本接受不了。” 春节期间,武先生开着这辆奔驰车去临沂老家,在驾驶过程中,他突然发现仪表显示异常,于是他就按下了“恢复出厂设置”的按钮。让他没想到的是,仪表盘上显示的公里数,由购车时的6万多公里变成了10万多公里。武先生认为,有可能是二手车卖家对车动过手脚。(新闻来源:凤凰网)

消费者遭遇欺诈可申请双倍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
根据国家工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双倍赔偿: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做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3、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为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商家应当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同时,广大消费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遇到此类情况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