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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不还债务人消失不见 诉至法院也不出庭法院如何判

此文章帮助了336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借款不还债务人消失不见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谢某某是朋友关系,2004年1月4日被告谢某某以做生意主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曹某某借款19400元,约定月息2分,还款时间为2005年1月开始偿还,每月偿还1940元,共分10期偿还。后原告曹某某多次向被告谢某某催讨借款,也联系不到被告。原告曹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谢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9400元及按双方约定的利率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谢某某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谢某某是朋友关系,2004年1月4日被告谢某某以做生息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19400元,约定月息2分,2005年1月开始偿还,每月偿还1940元,共分10期偿还。借款后多次催讨,从2016年始原告就一直联系不到被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法院判决:债务人偿还欠款加付利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曹某某借款19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5元,由被告谢某某负担。

律师说法:证据充足并非人未现身就可抵赖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借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谢某某于2004年1月4日向原告曹某某借款19400元的事实。对原告曹某某提供的证据,被告谢某某未出庭质证。由于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法院予以采信。认定原告曹某某与被告谢某某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曹某某按照约定借给被告谢某某19400元,约定月息为2分,还款时间为2005年1月开始偿还,每月偿还1940元,共分10期偿还。后原告曹某某向被告谢某某多次催讨借款,但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故被告谢某某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对原告曹某某主张要求被告谢某某偿还借款19400元,法院予以支持。因此,真实存在的债务关系,并不因债务人避而不见甚至拒不出席法庭审理而无法认定,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无论躲到哪里,这笔债都是赖不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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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债权债务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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