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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还款时间与利息 债务人拒绝还款怎么办

此文章帮助了304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借条未约定还款时间

2014年4月14日被告郑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贺某某借款3万元,双方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还款具体时间,后原告贺某某多次向被告郑某催讨借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

法院判决:债务人与判决生效后还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贺某某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郑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说法:未约定还款期限经催要应还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借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于2014年4月14日向原告贺某某借款3万元的事实,对原告贺某某提供的证据,被告郑某未出庭质证。由于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法院予以采信。原告贺某某与被告郑某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贺某某按照约定借给被告郑某30000元,后原告贺某某向被告郑某多次催讨借款,被告郑某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故被告郑某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对原告贺某某主张要求被告郑某偿还借款30000元,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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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债权债务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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