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额保证是什么
最高额保证的概念
最高额保证是保证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是指保证人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若干笔不特定的债务,在最高限额内,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保证形式。
二.最高额保证有何法律依据
我国法律对最高额保证概念和特征的规定
担保法第十四条规定:“保证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这是我国担保法对最高额保证的具体法律规定。从该条款的语言表述上来看,该条款并不是一个定义性条款,而是一个建议性条款,目的在于为当事人在订立保证合同时提供一条可供选择的建议,体现了对合同自由的尊重;但该条款同时也清楚地体现出了最高额保证的以下两个基本特征:
1、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是“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的债务
“一定期间”是指担保债务发生的期间,一般是指未来的一段期间,但也可能是指过去的一段时间,或者从过去跨越现在直到未来的一段时间。也就是说在设定最高额保证时,其所保证的债务可能已经发生,也可能没有发生,最高额保证的生效与被保证债务是否发生无关。担保法第二十七条进一步拓展了“一定期间”的概念,该条规定:“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在这里“一段期间”是指保证人有权随时终止的一段时间。而连续发生是与“一定期间”不可分割的一个概念,债务连续发生的形态必然意味着时间的连续。
2、最高额保证的保证人“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额保证合同中应该有最高债权额的表述,保证人所承担的责任以最高债权额为限。“最高债权额”是最高额保证区别于其他保证的主要特征。那么,最高债权额到底是指“最高债权发生额”,还是“最高债权余额”呢?担保法本身没有对这个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该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可见,《解释》采用了“债权余额”的概念。但如果合同当事人直接在合同中约定“最高债权发生额”的,因我国法律对最高额的规定均为任意性规定,因此,在不违反强行法规定的前提下,该种约定也应该受到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