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岁半女儿离世父亲心痛不已

刘先生的女儿4岁半了,聪明伶俐,一双大眼睛灵气逼人。噩梦从孩子3岁多发生了:一年半以前,孩子竟然被确诊为脑瘤。一年半以来,刘先生疯狂地为孩子找寻一切可能活下来的机会,两次大型手术,19次化疗,平均每个月一次,间杂10次腰穿,几百次扎手指、打针。第三次广泛复发转移后,北京医疗专家也建议放弃,让孩子少受一些痛楚,父亲刘先生终于决定向命运低头——既然离开不可避免,那么就让她少受一点痛苦离开,这么弱小的生命,不应该死在和病魔的血战里,她应该走得轻盈一点。虽然清楚孩子的结局,然而,这位父亲担心一旦宝宝离开了自己无法习惯她离开后的生活,于是,他将孩子的照片纹在手臂里,要让这个宝贝,永远安睡在爸爸的臂弯里。18日晚上,小宝宝的父亲刘先生给记者发来了一段文字:我的宝贝小鱼儿,平静地去做小天使去了,这是宝贝送给我最好的父亲节礼物。今天我会带着她去做角膜捐献,希望她的眼睛,能长留在这世间。小宝宝,最后安静地离开了,父亲儿童节许下的心愿,成真了。记者了解到,尽管刘先生希望有个定向捐助角膜,让他知道,小宝贝的眼睛在看哪里,但是根据捐助条例,他不能这么做,最后他不得不放弃了这个愿望。18日傍晚,孩子的遗体被送到了殡仪馆。
我国器官捐献的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1号)《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三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也就是说,任何形式的买卖或者变相买卖器官行为都是违法的,器官移植只能通过自愿捐助进行。
第七条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
第八条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
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
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
第十条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
我国公民身后捐献器官谁来获取?谁来分配?8月17日,国家卫计委印发《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给出了明确答案。今后,省级卫生部门将负责在省内组建一个或多个独立于医院器官移植团队的器官获取组织(OPO),负责捐献器官的获取;每一个捐献出的人体器官,必须进入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综合等待患者的病情、血型、年龄、地域的因素,接受公平的自动分配。
已于9月1日正式实施的《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打破了移植器官受关系、金钱影响,不啻为一种进步之举。众所周知,公平分配原则是器官捐献的“生命”,没有捐献就没有器官,而没有强制的自动分配,获得捐献器官就没有公平可言。强制自动分配,是建立健全公平器官分配体系的一项重要决策,避免了人工排序带来的不确定和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