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国有企业债权人会议引纠纷
某市某公司是一家国有企业,经营服装,鞋帽和文教用品。该公司于1989年5月成立,注册资金为80万元。公司成立前三年,经营状况一直不错,但自1992年底扩大经营规模后,经济情况开始恶化。因为扩大经营家用电器,再加上购置办公楼,汽车等固定资产,公司向银行大量贷款和委托贷款共近1亿。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决策失误,市场疲软和侵犯其他法人权益纠纷败诉等原因,公司大量商品积压,流动资金枯竭,1996年以后亏损越来越严重,并于97年12月向法院申请破产。该公司在申请时向法院提交了有关审计报告,会计报表,债权,债务清册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请破产的批复等。
法院判决:通过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法院受理本案后,在2个半月时主持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查各债权人的主体资格,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及权益,并通报清算工作的情况和进程等。法院指定了最大的债权人甲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第二,第三次债权人会议确认了各债权人的债权额,确认债权人乙的抵押权。经过第四,第五次债权人会议讨论同意,产生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在第六次债权人会议上,经半数以上的债权人同意,通过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律师说法: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和议事规则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和议事规则。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组成的,以维护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的,在法院监督下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思的破产机构。债权人会议是决议机构,它通过一定的程序,统一债权人的意志,对有关破产事项作出决策。债权人会议是监督机构,它监督破产程序的进行。债权人会议是临时机构,它根据法院的通知或公告而组成,到破产程序结束时终止;即使在债权人会议存序期间,它也只是在需要讨论决定破产事项时才召集开会。
我国《破产法》的规定,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具体地说,债权人会议由三种人组成,即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和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以后的债务人的担保人。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其债权是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二是其债权已经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报了。在债权人会议上,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享有表决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无表决权,但放弃其优先受偿权利者除外。当债权人兼有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和无财产担保债权人双重身份时,在债权人会议上享有表决权,但表决时所代表的债权额仅限于无财产担保的部分。由此可见,本案债权人戊,己的观点是错的,债权人乙的债权确实是抵押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它仍能参加债权人会议,只是没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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