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员离世公婆同意妻子捐其器官

这名快递员来自陕西,为来沪务工人员,4日凌晨,他在下班途中被车撞倒在地,经检查被诊断为特重型颅脑损伤、颅内多发血肿、颅骨多发骨折,病情异常凶险。9日,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器官获取组织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张学军与医院重症监护室专家、神经外科专家一同前往青浦分院,初步判定这位快递员已达脑死亡标准。得知消息后,快递员的妻子在征得其父母的同意后,主动表示要捐献器官。“他是个淳朴的西北汉子,离开世界时,没有留下一句话,就把这当成他的遗愿吧……”快递员的妻子表示,他们的孩子还小,也让孩子有个念想——“爸爸还活在这个世界上。”根据上海市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流程,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青浦分院随即向负责行政区域器官捐献工作的中山医院器官获取组织办公室上报案例。这也是上海今年第100例器官捐献案例。
我国器官捐献的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1号)《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三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也就是说,任何形式的买卖或者变相买卖器官行为都是违法的,器官移植只能通过自愿捐助进行。
第七条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
第八条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
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
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
第十条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
我国公民身后捐献器官谁来获取?谁来分配?8月17日,国家卫计委印发《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给出了明确答案。今后,省级卫生部门将负责在省内组建一个或多个独立于医院器官移植团队的器官获取组织(OPO),负责捐献器官的获取;每一个捐献出的人体器官,必须进入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综合等待患者的病情、血型、年龄、地域的因素,接受公平的自动分配。
已于9月1日正式实施的《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打破了移植器官受关系、金钱影响,不啻为一种进步之举。众所周知,公平分配原则是器官捐献的“生命”,没有捐献就没有器官,而没有强制的自动分配,获得捐献器官就没有公平可言。强制自动分配,是建立健全公平器官分配体系的一项重要决策,避免了人工排序带来的不确定和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