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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债权的条件,哪些普通债权不能质押?

此文章帮助了410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质押债权的条件

依法理,入质债权必须具备财产内容、可让与性、适合入质等三个特征。其实各国立法一般只规定不可用于设质的权利,而不列举可以设质的权利,而我国《担保法》对可设质的权利作了列举式和概括式的规定。

二.哪些普通债权不能质押

但对于下列普通债权例外 :

1、依性质不得让与的普通债权。主要是:A、建立在个人信任关系基础上的并由特定人受领的债权,如因委托、承揽、雇佣、借用等合同发生的债权;B、建立在身份关系基础上而产生的债权,如抚养请求权;C、公益法人的社员权及某些性质上不得转让的营利法人的社员权;D、不作为内容的债权。

2、依法律规定而不得让与的普通债权。如侵权行为而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依特别法规定不得让与、扣押或供担保的债权如养老金请求权、抚恤金请求权,劳动保险金债权等。另外,还有承租权。按法律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将租赁物转租给他人,否则,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故承租人不经出租人同意,不得设定对抗出租人的质权,否则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而使质权消灭。

3、依当事人约定不得让与的普通债权。债权通常是依当事人意思表示而产生的,如当事人有约定债权不得让与的,自然债权也无法入质。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该特别约定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债权人以此债权设质的,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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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是担保的典型形式,保证人通过自己的信用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偿还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向保证人主张债权。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在保证中,债权人的利益能否实现要依赖保证人的信用,而信用具有多变性,因此保证并非最有保障的实现权利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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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担保法规定,抵押合同生效的条件是办理抵押登记,应登记而未登记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抵押登记不仅可以有效避免重复抵押,还可以起到证明作用。因此,签订完抵押合同之后,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另外,签订抵押合同的生效日期是办理登记的日期,而非签订抵押合同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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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债权债务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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