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权是否涉及从物
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是否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8日以法释[2000]44号作出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 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二.债务人如何向债权人提供抵押物
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抵押物的,应如何办理? 根据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抵押物时,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在原债权文书中写明。没有书面合同,但有其他证据证明抵押物或者其权利证书已交给抵押权人的,可以认定抵押关系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