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不到合作商家平台先担责

消费者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其直接的责任承担方应当是经营者或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此时的消费者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然而实践中经常存在的情形是消费者准备起诉时,却发现食品经营者只是一个虚拟的店铺,缺乏真实的姓名,此时就需要借助外卖平台的实名登记功能。如果外卖平台对此登记有误或存在重大过失,无法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消费者的损失当由外卖平台承担赔偿责任。
此规定一方面说明了作为第三方的外卖平台有义务向消费者告知入网经营者的信息;另一方面说明了当外卖平台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具体信息时,外卖平台应当履行先行赔付的义务。外卖平台在向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消费者因为购买外卖平台上的食品而遭受损害时,其起诉的对象包括商家和外卖平台。商家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取决于其经营行为和提供的食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而外卖平台是否担责则取决于其法定和约定的义务是否履行。
就消费者与经营者而言,两者形成的是买卖合同关系,如果经营者提供的食品存在问题,则可能对消费者构成或违约或侵权或违约、侵权的责任竞合。一般而言,网络平台并不需要承担责任,但如果外卖平台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发现安全问题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依照食品安全法第131条的规定,将要承担行政和民事双重责任。
就行政责任而言,外卖平台面临的处罚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就民事责任而言,如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此时外卖平台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外卖平台应抽查监测合作店家

不久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起草的《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不仅规定了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具有实体店铺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范围从事经营活动,而且还特别指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进行抽查和监测。
由此可见,作为餐饮外卖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唯有恪守法律,让更多具备资质并能够提供健康餐饮服务的企业入驻平台,才能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同时为网络平台发展铺设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