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以不履行约定为由主张承担违约责任
A公司与B公司于2007年12月26日签订了《A公司配套合同》,在该合同中双方约定,A公司每月初以书面形式或通过供应信息平台向B公司传递当月和次月指导性采购计划,但并未约定B公司应向A公司供货的具体数量,只约定了供货比例。2008年1月起,B公司即开始向A公司供货。2008年2月23日,B公司收到A公司下达的全年采购计划,变更了原合同约定的供货通知方式,并明确约定B公司每月必须保证的供货量。2008年3月5日,B公司向A公司发出产品价格调整通知,要求在2008年1、2月执行价格的基础上上调15%,结算方式也要求进行变更,并提出王牌公司务必在3月11日前回复。并于当日停止向A公司供货。现A公司以B公司违约为由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未经同意变更合同主要条款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2008年2月23日A公司向B公司下达的全年采购计划,不仅变更了合同约定的供货通知方式,还明确约定B公司每月必须保证的供货量,该份采购计划属于对合同关键条款的重大变更,必须得到B公司的明确认可才能发生效力。在双方对此未能协商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全年采购计划作为A公司的单方意思表示,对B公司没有法律约定力。故B公司的行为不构成违约,A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未经同意变更合同主要条款对合同相对方是否具有约束力?
合同的变更,是对原订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它是指合同在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之前,由于实现合同的条件发生变化,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合同变更须依当事人双方的约定或者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
在无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变更只能由当事人双方进行协商一致,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在协商变更合同的情况下,变更合同的协议必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任何一方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的方式来欺骗或强制他方当事人变更合同。如果变更合同的协议不能成立或不能生效,则当事人仍然应按原合同的内容履行。因此,一方未经同意擅自变更合同主要条款的,对合同相对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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