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承租人要求返还房屋并支所欠付租金
2009年6月1日,A公司与范某某签订租赁合同书,约定A公司将位于xx地上建筑724.20平方米有偿租赁给范某某使用。租赁期限自2009年6月1日始至2010年5月31日止,每年租金7万元。现A公司诉至本院要求范某某返还房屋,给付所欠租金11,666.68元、租房损失100,000元,支付违约金14,000元。在审理中,范某某表示同意返还房屋,不同意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并要求A公司给予补偿。
法院判决:双方自愿调解结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范某某于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九日前将位于xx内东房八间,北房东数第一间至第十间,超市用房,东数第一个、第二个大棚及院内自建北房东数第一间腾空,交与原告A公司。二、被告范某某于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前将位于xx内的北房东数第十一间至第十三间,西房北数第一间至第三间,自建房西房六间、南房二间、北房东数第一间至第三间,门面房四间,东数第三个至第五个大棚等房屋及院落全部腾空,交与原告A公司。三、原告A公司给付被告范某某补偿款共计五十三万元,于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九日前给付二十万元,于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前给付三十三万元。四、双方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律师说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可否由法院主持调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可知,凡是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均应先主持调解。
结合本案,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依法签订租赁合同之后,因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发生争议时,双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人民法院应当首先根据自愿原则和合法原则对该租赁合同纠纷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制定调解协议,由双方签字或盖章即可;调解不成的,则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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