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因逾期还款而主张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并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张某与付某熟识已久,2013年8月25日,被告付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张某借款2000000万元,就该笔借款,付某向张某出具借条,载明该笔借款月息为2%,2014年3月1日之前还清本金及利息,由A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并由登记在付某名下的甘m19185、甘m19856、甘m19858号徐工牌重型专项作业车及登记在A公司名下的甘m20380、甘m20383、甘m20386、号斯达-斯太尔牌重型普通货车提供抵押担保。同日张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付某实际支付借款2000000元。后付某因未能还本付息。张某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法院判决:未约定保证方式应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中A公司对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原告张某请求A公司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予以支持;对于该笔借款付某以其及A公司名下的六辆车提供抵押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故就该笔借款原告张某就上述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律师说法:借款可以提供哪些担保方式?
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是一种承诺,是对担保人和被担保人行为的一种约束。在借款合同中,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采取以下担保方式:
一是保证。保证的方式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即出借人和保证人约定,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种是一般保证,即出借人和保证人约定,在借款人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借款人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是抵押。即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法律规定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出借人有权依法将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是质押。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出借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出借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利质押是指转让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作为质押的担保方式。比如: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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