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未经配偶同意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004年被告谭某某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某楼201室房屋一套(以下简称201号房屋),并以自己名义向银行申请购房贷款29万元。2006年,被告谭某某与原告龙某登记结婚,谭某某于2007年取得201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2010年3月谭某某与周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将201号房屋的钥匙交与周某。后龙某将谭某某与周某共同诉至法院称201号房屋系其与谭某某为结婚所购置,结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银行贷款,截至起诉贷款尚未全部还清。谭某某在其出国期间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当属无效,因此要求法院确认谭某某与周某所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与善意第三人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经审理认为,201号房屋系谭某某与龙某结婚前以谭某某名义购买,房屋所有权证显示谭某某为201号房屋的所有权人。因此,周某在与谭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有理由相信201号房屋为谭某某单独所有,且无义务对201号房屋是否为谭某某与他人的共同财产进行审查,故《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对于龙某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何种情形可以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无效合同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欠缺生效要件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此类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一旦被确认无效,就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即自合同成立时起即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关于无效合同的认定,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已作出明确的规定,具体情形包括:(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只要满足上述情形之一即可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以上就是对“何种情形可以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相关问题的解答。若需要进一步了解其他详细信息,欢迎咨询债权债务方面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