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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企业向自然人发放高息贷款 该放贷行为的效力如何

此文章帮助了883人  作者:陈晓明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非金融企业向自然人发放高息贷款后主张返还

2013年4月9日,被告张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A公司借款800万元,约定利息为4%,借期为一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张某向原告A公司偿还本金300万元,余款500万元及利息被告不能按期偿还。2013年7月22日,在多次索要欠款无望的情况下,原告A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某向原告A公司立即归还余款500万元及利息。

法院判决:非金融企业向自然人发放高息贷款的行为无效

经查明,原告A公司的经营范围仅为创业投资、项目投资、实业投资,并非国家许可的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原告A公司作为非金融企业向自然人张某出借款项800万元,约定利率4%,明显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属高额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关于“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四)其他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的规定,原告A公司以获取高额利息为目的,向自然人张某提供大额借款的行为应属无效。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非金融企业向自然人发放高息贷款的效力?

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非金融机构,对外发放贷款均应遵守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规定,不具有贷款资质的企业对外发放贷款,属于非法放贷,所签借款合同应属无效。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五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的相关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四)其他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以上就是对“如何认定非金融企业向自然人发放高息贷款的效力?”相关问题的解答。若需要进一步了解其他详细信息,欢迎咨询债权债务方面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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